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自学考试以其灵活的学习方式,低廉的学习费用,齐全的专业门类和严格的培养标准,多年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亿计的合格毕业生,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开放教育体系。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学考试教育功能的主要载体。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各类高等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构成了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主体,采取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网络、面授等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的学习活动。多年来,各类社会助学组织为成千上万的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了优质、便捷、低价的助学服务,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随着整个教育培训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具有庞大市场规模的自学考试助学领域也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一些自考培训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招生宣传中采用刻意混淆自考助学班和统招的区别、虚假承诺补录高校学籍、保证通过考试等种种“套路”等招揽新学员,一旦出现问题,便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严重损害了考生利益和自学考试声誉。虚假宣传、退费难等自考助学培训市场上的种种乱象,折射出自学考试助学领域管理制度的落后、监管主体的缺位。目前,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所依据的政策文件仍然是三十年前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十年前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如今已经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的政策文件只涉及在教育行政系统内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而缺乏针对作为市场主体的自考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部分自考培训机构打着跟名校合作的幌子,混淆了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概念招揽学员,而学员即便发现机构卷钱或认为存在虚假宣传,向谁投诉和如何维权仍不明晰。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由于不具备执法权,也无法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对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各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和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的出台适逢其时,突破了原有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招生管理囿于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限制,直击继续教育培训招生虚假宣传执法打击难的痛点。有了工商、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就可以打造一张防范和打击自考助学培训虚假宣传的“网”,从源头的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到广告宣传的过程和内容监控,再到发现问题时的关停和处罚,综合利用政策、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促进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自学考试培训招生广告宣传管理的同时,应该主动承担起构建自学考试综合信息服务和在线学习资源支持平台的责任,为广大考生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报名考试、课程专业、主考学校、成绩查询等信息与数据服务,以及在线课程服务,让考生能够方便地获取来自官方权威渠道发布的信息,享受大量优质免费的自学考试在线学习资源服务。自学考试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学习支持资源平台建设也被列入了自学考试“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治理自考培训招生虚假宣传,除了“堵”和“查”,更应该做好“疏”,以优质免费的公共信息服务占领自学考试助学市场,从而让“良币”逐渐驱逐“劣币”,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宣传问题。(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二处 李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