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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时间:2020-07-14 12:42 来源:admin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将名额下达二级学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大专五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贵州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考核细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以学习成绩、技能特长、社会活动和德育成绩四个方面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各部分均量化为具体分值,四部分的单项分值之和为最后总分值,以最后的总分值作为评选国家奖学金的依据。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以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的70%计算,参评者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列班级前5%(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同学分值可放宽标准)。
2.技能特长成绩:
(1)参加各项技能竞赛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奖项按表1计分。同一项比赛,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计,不得重复计算。
表1 技能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等次 获奖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省 级 |
3 |
2.5 |
2 |
1.5 |
市 级 |
2 |
1.5 |
1 |
0.5 |
校 级 |
1 |
0.7 |
0.5 |
0.3 |
(2)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获得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二乙每项计0.5分;计算机二级、普通话二甲、本专业初级资格证书每项计1分;本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每项计2分;本专业高级资格证书每项计3分;大学英语4级证书计4分,大学英语6级计6分;同类证书,以最高分计,不得重复计算。
(3)在国家级、省级、地级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每次每篇计2分、1分、0.5分;在国家级、省级、地级公开刊物、学院报上发表通讯文章每次每篇计2分、1分、0.5分、0.1分;
技能特长最高成绩以10分为限。
3.社会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得分由担任社会职务计分与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组成,社会活动主要以学生所担任的社团组织职务、所获奖励及对集体、社会所作的贡献来进行评价,社会活动成绩根据获奖证书评价。
表2 担任社会职务计分标准
等次评价 担任职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差 |
校级以上 |
3 |
2 |
1 |
0 |
校级 |
2 |
1 |
0.5 |
0 |
班级 |
1 |
0.5 |
0.2 |
0 |
担任校级及校级以上职务的计分由校级相关部门领导评价,担任班级职务的计分由各辅导员评价。
表3 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等次 获奖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它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省部级 |
3 |
2 |
1 |
0.5 |
市校级 |
1 |
0.5 |
0.3 |
0.2 |
社会活动成绩最高分以10分为限。
4.德育成绩:
包括平时表现、为人处事、逻辑思维、开拓创新、语言文字表达等方面的素质,由辅导员自行评定打分,德育成绩最高分以10分为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六)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七)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九)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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