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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时间:2020-07-14 12:45 来源:admin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全校困难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2500-35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全校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高职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及五年制大专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细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按家庭经济状况(60%)、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20%)和思想品德(10%)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各部分均量化为具体分值,四部分的单项分值(按比例折合)之和为最后总分值,以最后的总分值作为评审国家助学金的依据。
(一)家庭经济状况(60%)
1.家庭成员(3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3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2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22分;
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20分;
父母下岗未再就业,15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30分)。
2.家庭收入(35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3535元以下,35分(国家贫困线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3535-5000元,25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5000-7200元,15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10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5分(月收入700-800元)。
3.家庭支出(2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2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15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10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5分)。
4.学生生源10分: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10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8分;
一般农村地区,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0分)。
(二)日常消费(10%)
根据学生平时的支出情况(资金用途)确定。
(三)学习情况(20%)
1.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平均成绩进行折算;
2.大一新生,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军训情况进行折算。
(四)思想品德(10%)
根据学生操行成绩进行折算。
(五)加分项目
1.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 );
2.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上需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章)(5分);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5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六)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七)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九)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十)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十一)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在评审结束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分学期进行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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