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0-07-13 16:48 来源:admin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科联。本会为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铜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全院哲学社会科学界各学术团体的指导、协调、服务机构,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和团结全院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围绕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我院教学发展和稳定,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地方和学院各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会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本会作为学院党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3.负责统筹和协调院内各专业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做好联络与服务会员的业务工作;
4.学习、研究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5.开展和指导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和发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组织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及学术作品;
6.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咨询和培训人才等服务活动,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7.参与制订和落实全院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攻关;
8.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负责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科研成果;
9.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谋事创业;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10.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团结协作;
11.完成省、市社科联以及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我院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有权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向本会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社科成果,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学术活动,必要时获得本会资助;
7.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介绍工作经验;
5.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学术情报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
第八条 处罚
1.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2. 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参加或开展活动;
经本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一律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组织原则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院内各团体会员按名额分配推选产生,部分代表可由上届社科联主席团特别邀请,但邀请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总结;
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其他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三条 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其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协商提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院拨款,省、市社科联的资助,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等。
第十六条 经费用于调研、科研活动;会议刊物及资料的印刷、交流;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其他业务开支。
第十七条 秘书长向委员会报告经费事项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和审查,财务管理均按国家、学院财务制度和省、市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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