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4 13:04 来源:admin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集团成员院校学生实习,是指集团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集团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各教学院系安排或者经教学院系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教学院系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教学院系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集团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院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集团教学院系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妥善安排好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集团教务处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各教学院系具体负责和实施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集团教学院系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教学院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集团教学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教学院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教学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九条   接团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教学院系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教学院系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各教学院系部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雪雁安全及突发实践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教学院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各方基本信息;

(二) 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 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 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 实习考核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教学院系,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8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教学院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务。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教学院系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学院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制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教学院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教学院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教学院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教学院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学院系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知道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教学院系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伟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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